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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设立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市场执法局),正县级,为归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负责原市文化局承担的文化市场(不含文物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负责原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负责原市新闻出版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除版权纠纷的受理、调查处理和相应处罚职责以外的版权行政执法职责。
  (五)划入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承担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除版权纠纷的受理、调查处理和相应处罚职责以外的版权行政执法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起草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行使娱乐场所、营业性文化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他文化艺术市场(不含文物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广播影视(含视频点播)播出和传输机构、传输网络、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其他广播影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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