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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渡口、浮桥的设置、撤除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渡口(浮桥)。跨区、县(市)设置和撤除渡口、浮桥,由渡口双方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渡口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
  第十六条 未经依法审核批准,任何船舶、浮桥不得渡运、通行除两轮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挖砂作业、设置砂场码头等影响渡运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
  第十八条 渡口(浮桥)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监督部门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或导致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触及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是
  “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从事客货运输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渡口”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两岸专供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
  “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两岸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用于架设渡口浮桥的船舶。
  “乡镇非运输船舶”是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的船舶。
  “浮桥”是指在并列的船、筏、浮箱或绳索上面铺木板而造成的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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