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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定期召开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工作会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是在法定假日或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日、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组织交通、公安、地方海事部门加强对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渡口设置和撤销的审批。
  (五)负责辖区内渡口设施建设、维修、更新改造的统筹规划和资金筹措。
  (六)依法组织取缔无证无照乡镇船舶、渡船、非法渡口和无证修造船舶厂(点),严厉打击非法渡运汽车的行为。
  (七)组织制定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八)对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高峰期渡运量1000人次以上的渡口和学生渡以及30客位以上的渡船实施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按照“电信运营商建设,政府租用,海事使用”的原则建设和使用。区、县(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运营商安装设备,落实维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经费,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安全保护协议。
  (九)负责落实签单人员和签单人员经费。日均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客源高峰期客流量300人次以上渡口、短途客船集散地必须配备专职签单员,实行每天每航次签单发航制度。其余渡口配备兼职签单员,在渡口人流量集中的节假日、集市日及渡运高峰时期实施签单发航。
  (十)负责落实辖区内中小学生上(放)学乘船交接制度。
  (十一)负责渡口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的设置和保护。
  (十二)协助地方海事部门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水上交通事故。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法规,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人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和规定,并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档案。
  (三)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乡镇船舶、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负责核发乡镇非运输船舶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勘划船舶载重线,确定船名牌,在船舶的明显位置标明用途、编号,指定乡镇非运输船的航行作业水域,制止乡镇非运输船舶参与客运、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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