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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技术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目标任务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2012年,各地在应用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比例占当年新开工量的30%以上;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技术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比例占当年新开工量的20%以上。

  2013年,各地在应用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比例占当年新开工量的40%以上;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技术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比例占当年新开工量的30%以上。

  到“十二五”末(2015年),各地在应用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比例占当年新开工量的50%以上;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技术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比例占当年新开工量的40%以上。

  藏区六州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比例标准。

  (二)农村牧区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奖励性住房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对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制定相应的比例标准。

  四、具体措施

  (一)对违反规定使用淘汰产品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规划、设计审批制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及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单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进行审查审批,保证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标准、规范的实施。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的市场竞争机制,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规划要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和日照条件,统筹考虑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综合利用。

  (三)各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抗震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选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新型墙体材料,确保新建建筑具备较高的抗震能力,并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突出建筑民族特色。

  (四)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青海省实施细则》、《青海省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青海省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工程技术规程》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降低建筑抗震、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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