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工医保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一次性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办理一次性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四、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符合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规定且一次性补缴满20年职工医保费的,市、区财政按缴费基数为60%计算的应缴费额给予40%的补贴;选择按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其每月按缴费基数为60%计算的应缴费额的40%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应按规定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记入。按月延缴职工医保费,以及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从延缴或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当月起记入个人账户资金。2012年5月31日前,职工医保费一次性补缴转为按月延缴的,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分别记入。
  六、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延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在2012年1月1日以后至职工医保待遇启动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报。
  七、2011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或按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可申请退回,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的,已缴纳的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不予退回。
  八、已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经审核不符合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规定范围和对象的人员,在2012年5月31日前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手续的,从办理手续的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在2012年1月1日以后至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启动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报。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的,在办理参保手续的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九、符合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从2011年12月1日起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2011年12月1日以后已按原规定收取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可申请退回。原杭劳社简[2010]68号简复单停止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