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2]57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过程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可在2012年5月31日前,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配套政策规定,按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日起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应按照补缴时的基数和费率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按月延续缴纳(以下简称延缴)职工医保费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在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缴费手续的,应补缴2012年1月至办理延缴手续前的职工医保费,并从办理延缴手续的次日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缴费手续的,从办理延缴手续的当月起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从办理延缴手续的6个月后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已办理职工医保费一次性补缴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变更为按月延缴,确因家庭困难的,在2012年5月31日前可申请转为按月延缴,原已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可退入其原银行缴费账户。其中,已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的,2012年1月至申请办理按月延缴前补缴的相应月数费用不再退回,延缴年限按规定扣减。职工医保费一次性补缴变更为按月延缴后,从办理按月延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2012年6月1日起,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变更为按月延缴手续停止办理。
三、职工医保延缴人员延缴期满后,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