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11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要求,现将我省选拔推荐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两加一推”主基调,实施“三化同步”主战略,提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通知的选拔标准、条件和程序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推荐上来。要进一步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推荐工作的严肃性,确保人选质量。
二、推选范围和对象
我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选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同步进行,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按评选条件选拔推荐。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享受省政府颁发特殊津贴满四年以上人员,有新的业绩、成果和贡献,可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符合条件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推选时可不占单位指标。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