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免税收。从事农、林、牧、渔业等项目企业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3、资金扶持。大学生“村官”可根据创业具体情况从下列三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
(1)无偿资助。根据创业项目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盈利模式、团队结构等要素,分3万、6万、10万、15万、20万元五个等级予以一次性无偿资助。
(2)信贷支持。由各区、县(市)辖内农村信用机构专门为大学生“村官”开发小额创业信贷品种,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基准利率执行。同时,由各区、县(市)政府各指定一家担保机构为本地大学生“村官”小额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费按贷款金额的1%收取。农村信用机构和担保机构合作发放大学生“村官”小额创业贷款时,每笔贷款的80%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20%由农村信用机构采用信用贷款等方式发放,两部分贷款同时审批发放。
对大学生“村官”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在三年内给予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4万元。对大学生“村官”实际支付的担保费,在三年内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9000元。
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机构,按其当年贷款余额的0.7%给予风险补偿;对给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担保余额的2.6%给予风险补偿。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鼓励大学生“村官”在“依法、自愿、有偿”前提下,通过土地租赁、土地入股、土地信托等流转方式创办农业经营和服务公司,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管理方法,发展现代农业。大学生“村官”组织的经营主体达到《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见》(市委〔2009〕13号)所规定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要求的,按市委〔2009〕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既定资金渠道予以奖励;经营主体尚未达到市委〔2009〕13号文件要求,但土地流转连片经营在1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经营主体300元/亩的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4、奖励。对直接从事农业类创业达到一定规模,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50万元,鼓励项目进一步做大做强。
市财政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大学生“村官”的资金扶持和奖励经费,分淳安县(补助90%),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补助70%),富阳市(补助50%),萧山区、余杭区(补助30%)四档予以补助,市承担部分在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由区、县(市)承担。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大学生“村官”创业政策,参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