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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安委〔2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事故防控成效明显。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市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力争消灭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生产安全秩序规范。坚决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促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各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生产安全和矿业秩序进一步规范。
  --重要节点安全稳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一般隐患即查即治,重大隐患挂牌限期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确保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召开等重要时期的安全稳定。
  --长效机制有效建立。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建立,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及地质勘探行业。
  (二)重点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新建矿山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改扩建矿山,在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
  5.在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下,非法挂靠或未按开采设计要求多采点多生产系统进行矿山开采的;
  6.严重超能力生产、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
  9.非法占压石油天然气管道的;
  10.无合法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1日-4月15日)。市安监、国土房管、公安、监察、工商、电力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本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尽快对全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并迅速推动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是辖区内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尽快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次进行宣传,营造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6日-11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细化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召开等重点时段,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人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制定奖励办法等措施,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通过采取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三)检查督导阶段(9月1日-9月30日)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配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的“打非治违”进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督导,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的非煤矿山的抽查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经验,在巩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不断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安全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指导和跟踪督查。
  (二)依法严厉打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联合执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参与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非煤矿山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无证、证照不齐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开采或勘查的,本地区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坚决堵塞电力和民爆物品管理漏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强力措施,协调检察、法院、司法等法纪部门,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发生责任事故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综合惩治
  严格执行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制度,凡是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非煤矿山行政许可;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要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五)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督促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在矿区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清晰标识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安全生产责任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式、违法违规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国土、安监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矿山采矿权标识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设置完毕。二是建立举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乡镇必须设立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媒体曝光等各类非法违法线索收集整理,按规定对举报问题进行核查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处理。三是建立矿山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矿山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非煤矿山企业分片包干日常巡查责任,按月定期上报巡查情况,建立巡查档案,发现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国土、安监等部门。四是建立开采动态核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每年定期(不少于2次)对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测量,提交采掘工程图件(地下非煤矿山提交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及实地核查报告。五是建立考核制度。各级责任单位,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月度、季度、年度目标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区县、乡镇(街道)安监、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非煤矿山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履行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开展非煤矿山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周密部署、强力推进、打击到位。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有力打击。同时要以这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有力推动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区县(自治县)要在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统筹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其他重点工作,要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五个一百”示范工程(即100个二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单位;100个主体责任A级示范企业;100个规范化管理示范乡镇街道;100个“白国周”式的样板生产班组;100个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单位)相结合,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非煤矿山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非煤矿山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
  市安监局
  市国土房管局 刘晓锋 63651382

  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行业领域

检查督查情况

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罚款

(万元)

组织检查组(个)

组织检查人员(人/次)

受检

单位

(个)

总数

警告

(起)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起)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设备(起)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起)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起)

关闭

(家)

拘留

(起)

总 计

1

煤  矿

2

道路交通

3

水上交通

4

非煤矿山

5

危险化学品

6

烟花爆竹

7

消  防

8

建设施工

9

特种设备

10

民爆物品

11

农业机械

12

渔业船舶

13

水利行业

14

冶金、有色

15

市  政

16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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