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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府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迅速启动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建设,促进重点项目落位,着重引进以出口为主的汽车零部件制造、轨道交通装备零部件制造、电子产品加工制造等项目,繁荣长春及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开放型经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征地建厂优惠政策

  (一)凡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加工类企业,投资强度符合相关要求,在土地摘牌后,给予相当于购地价款一半的补贴。

  (二)凡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加工类企业,投资强度符合相关要求,在土地摘牌后,给予相当于购地价款全额补贴。

  二、厂房租赁优惠政策

  (三)凡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加工类企业,租赁综保区厂房的项目,凡是租期超过5年以上的,从租赁之日起给予相当于两年租金额度的补助,两年后租金实行优惠。

  (四)凡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加工类企业,租赁综保区厂房的项目,凡租期超过10年以上的,从租赁之日起给予相当于5年租金额度的补助,5年后租金实行优惠。

  三、财税扶持政策

  (五)对综保区封关运营两年内进入的加工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第1-2年奖励额度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第3-5年奖励额度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一半。年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加工类企业,5年内给予相当于其缴纳所得税全额的奖励。

  四、人才保障优惠政策

  (六)对综保区内年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名高管人员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奖励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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