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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的通知


  (二)市级和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其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经审查认定应当启动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将案件移送至相应省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查处。其中,市级政府法制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备案表,并附案件相关资料复印件上报本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省级政府法制部门接到外省移送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或者转交有关市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调查处理;需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由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反馈至案件投诉地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移送案件的市级政府法制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的建立,不仅为解决跨区域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畅通的渠道,也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协作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此项工作。

  各协作单位应当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协作日常联络和沟通工作。联络员应当加强联系和交流,跟踪落实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的整体情况。凡对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或者案件线索隐瞒不报、移送不及时,相互推诿、协作配合不力,给办案工作造成被动局面和不良影响的,在协作单位之间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各协作单位要不断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等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实际效果。受理投诉、举报的协作单位和接收移送案件的协作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受理、移送、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等情况进行汇总,相互通报。市级协作单位之间移送案件以及省级协作单位与市级协作单位移送案件的,市级协作单位应及时将上述情况向省政府法制办汇报。

  (三)加强交流,提高质量。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工作经验交流例会每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工作情况,总结交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经验,研究探讨、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协作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监督合力,及时、有效地查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东北三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为营造东北三省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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