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吉府法[2010]51号)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决定于2010年9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换发新的《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一、换证范围
1、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组织中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
2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领取和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不再申领《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但应当将证件样式,以及本单位持证人员名单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换证管辖
1、省级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2、各市(州)、县(市、区)级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工作由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3、各中直、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工作亦依照以上原则办理。
三、换证时间
换证时间从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四、申领证件资格
1、持有原旧版《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且在以往行政执法工作中没有因违法、违纪受到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分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或已经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试的准予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可直接按换证程序申领证件。
2、未经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试的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可按照换证程序申领证件。
五、换证程序
(一)新证申报程序:由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机构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处室(科室)按照《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后组织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每人填写一张《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各县(市、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由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将登记表的复印件上报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属于行政机关所属独立执法机构的均需报主管机关审核后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