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违法矿山处罚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该罚款的要罚款,对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必须予以没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要组织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快矿产资源开发越权审批行为自查自纠。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两整治一改革”要求,抓紧时间开展矿产资源越权审批自查自纠,重点查处纠正矿产资源开发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以大化小、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特别是水泥灰岩矿山、采(碎)石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市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
(八)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勘查设计方案为中心,全程监督勘查项目实施,新设勘查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地调院组织专家论证审查,项目野外工作完成必须经市地调院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达不到勘查工作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坚决不予通过,并采取措施督促探矿权人整改到位。所有勘查项目实施前必须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到备案,定期向市地调院、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勘查项目野外验收结束后,有坑探工程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当地相关部门督促责任人封闭坑道井口,书面通知公安部门停止民爆物品供应,其他项目还应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停止电力供应,减少安全生产隐患;以前布置有坑探工程且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一律暂停施工,待补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方可重新施工;以前布置有坑探工程且已完工的勘查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检查,确保所有井口封堵到位。同时,所有项目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做法、事迹和典型案例上报市局,每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相关进展情况。同时,2012年4月2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市局报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确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管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