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矿山动态巡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要求,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矿山(区)动态巡机制,并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巡查监管实现无缝覆盖,不留死角和薄弱环节。矿山动态巡检由区县(自治县)国土、煤管、安监部门指导,涉矿乡镇政府(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对非法采矿易发多发的区域、发生过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矿区要加密巡查次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无证非法、证照不齐或持过期证照勘查开采行为。同时,要建立巡查档案,巡查人员必须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现场处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89号)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年检工作,凡存在采矿许可证过期、非法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的,要书面通知采矿权人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矿山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要抄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在4月底完成上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及时向市局上报年检结果(总结材料)。
(四)全力做好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重庆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渝办发〔2012〕65号)的要求,及时安排部署矿产卫片执法工作,将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图斑实地核查工作,及时消除违法状态,6 月 15 日前将卫片执法图斑核查、查处和整改的有关数据上报市局。
(五)建立矿山实地核查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煤矿、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和地质环境恶劣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矿山和重点勘查项目为重点,督促所有矿山企业委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业技术单位,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勘查开采现状实测工作,提交采掘工程图件,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等,并出具实地核查报告。要公示矿山企业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组织专业技术单位抽查复核,凡发现矿山企业不按规定提交采掘工程图件或提供虚假图件、存在以探代采、越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要督促矿山企业与相邻矿山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边界协议,建立相互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