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5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2〕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5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11号),要在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煤炭行业和非煤矿山行业打非治违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工作。要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打非治违各项要求,制定详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组织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强化措施,真抓实干
(一)设置矿山采矿权标识。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在开采作业场所明显位置设立矿山标识(煤炭矿山还要在主井口和风井分别设置井口类型标识牌),上面要载明采矿权人名称、地址、矿山名称、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号、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式和安全监管责任人及举报电话,接受国土、煤管(煤监)等部门社会会的监督。现有矿山企业6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采矿权标识设置,今后新建矿山和矿区范围变更的矿山在开采之前必须完成采矿权标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