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活污染反弹处置机制。出现生活污染反弹的,由市市政委牵头督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全面排查,限期整改。由于污水管网破损、错接、漏接等导致生活污水直排的,属于市级单位负责的污水管网,由市水务资产公司负责在7日内完成整改;属于区县级单位负责的管网,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7日内完成整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明确运营主体,确保其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市政、环保部门扣减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费,由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行为从重处罚,环保部门会同市政部门责令运营单位在7日内完成整改。河边、街镇、村社出现垃圾堆存的,由所在区县负责落实专业队伍“日产日清”,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河流出现漂浮物的,应及时组织力量实施“清漂”,确保河流水面清洁。
(三)畜禽养殖污染反弹处置机制。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的禁养区域,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一经发现,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把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反弹责任制落实到乡镇(街道)。出现畜禽养殖污染反弹的,由市农委牵头组织督促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全面排查,限期整改。禁养区出现畜禽养殖反弹的,一律立即取缔,拆除生产设施;限养区新建畜禽养殖的,一律立即取缔,拆除生产设施;适养区和限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不到位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立即取缔,拆除生产设施。
三、建立巡河、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巡河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次级河流巡河检查(以下简称巡河检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每2周开展1次巡河检查,乡镇(街道)每周组织开展1次巡河检查,并做好巡河检查记录。实行有奖举报方式,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次级河流污染防治工作。
(二)问题移交办理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对巡河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并督促办理,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需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巡河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属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整改的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争议或跨区域需协调的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协调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召开巡河工作对接、会商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每两个月公布、通报次级河流问题交办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