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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主城区次级河流污染整治巩固长效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主城区次级河流污染整治巩固长效机制的通知
(渝办〔2012〕25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主城区次级河流(含江津区、璧山县和北部新区区域内次级河流流域,下同)污染综合整治成果,防止污染反弹,确保次级河流水质稳定达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快速处置、限期恢复、稳定达标”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主城区次级河流污染整治巩固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监控管理机制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警,并及时给予指导。

  (一)监测与预警制度。市环保局组织定期开展次级河流水质监测,每月通过媒体公布次级河流水质情况,并将水质监测数据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次级河流水质监测出现污染因子超标等水质反弹情况的,市环保局立即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预警,并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挂牌督办”与“区域限批”制度。对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连续2个月出现污染反弹且达不到水域功能要求的,由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对所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恢复次级河流水环境质量,被挂牌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整改方案上报市政府,并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对在限期内次级河流水质未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按规定对有关区县实施“区域限批”。次级河流水质经整治达到水域功能要求后,方可解除“区域限批”。

  二、建立次级河流污染反弹快速处置机制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次级河流污染反弹快速处置机制,对涉及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出现的反弹予以快速处置。

  (一)工业污染反弹处置机制。有关区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防止工业污染反弹责任制,不得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直接招商引资。凡办理了环保手续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出现污染反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对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并对污染反弹严重的生产线进行取缔关闭。凡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若已取得其他部门行政审批的,由第一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组织依法处理,吊销行政审批许可,环保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凡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停止建设和生产。对拒不整改且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按日累加计罚,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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