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评议考核内容。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各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三)完善评议考核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要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式。要将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测评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监督员、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举办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做到责任落实、奖罚分明。
(二)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先资格。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除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外,还要取消评先资格,不得在年度目标考核等综合性考核中评定为先进。对违法执法情节严重或在年度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视情节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引咎辞职、建议免职、建议行政和纪律处分、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三)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建议行政和纪律处分、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