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府法〔2010〕148号)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十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期,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两个调研组对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从调研和各地上报的情况看,经过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行政执法主体得到确认;行政执法权力更加明晰;执法职责进一步明确;评议考核标准和程序等制度建设更加完善,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打下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实施方案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少数地方和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质量不高,考核办法缺乏先进性和针对性,部分地区和部门评议考核机制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作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落不到实处,责任制工作流于形式。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加快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完善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
针对目前已经梳理分解完毕的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责,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责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要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同时,对由此产生的行政执法机构、岗位的职责变动也必须随之调整,切实避免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与实际行政执法工作及职责不符的情况出现,调整后的责任制应予以公布。
二、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明确评议考核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一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与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因评议考核主体发生争议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