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食药监保化〔2012〕1号)
省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局《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和《
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保化函[2012]48号)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行政许可管理,根据《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再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未曾生产销售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样品试制、现场核查、检验和技术审评等工作。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曾经生产销售的,申请再注册时要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截至2012年6月30日,国产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认可,函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同意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方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进口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已不足三个月的,申请人应将书面说明直接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经审核同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方可受理该产品再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