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对其进行的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保障。表彰奖励项目申报时应明确经费安排计划和来源,按财政供给渠道与表彰实施同步落实奖励经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1995年5月20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市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合肥市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表
申报部门: 申报时间:
表彰奖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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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的理由和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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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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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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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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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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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种类
| 市政府奖励
| 市政府通报
表 扬
| 部门奖励
| 以议事协调机构
名义开展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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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数量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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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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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意 见
| 同意(或不同意)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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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务员局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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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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