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对其进行的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保障。表彰奖励项目申报时应明确经费安排计划和来源,按财政供给渠道与表彰实施同步落实奖励经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1995年5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市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合肥市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表

  申报部门:                  申报时间:

表彰奖励名称

 

表彰奖励的理由和文件依据

 

评选范围

 

表彰奖励形式

 

表彰奖励时间

 

奖励经费来源

 

奖励种类

市政府奖励

市政府通报

表 扬

部门奖励

以议事协调机构

名义开展的奖励

奖励数量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奖励标准

 

 

 

 

 

 

 

 

市财政局

意  见

同意(或不同意)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市公务员局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  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