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合政〔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市人民为推动科学发展,努力打造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并朝着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行政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奖励项目
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市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指市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市人民政府奖励包括市级综合性奖励和市级单项奖励。
1、市级综合性奖励包括:
(1)依据《
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每3年开展1次的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2)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期末,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实施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的奖励。
(3)市政府比照国家、省开展的奖励而设立的奖励项目,表彰周期一般为5年。
2、市级单项奖励包括:
(1)市政府批准的常设奖励项目,用于市政府发文设立,涉及长期性重点工作的奖励,表彰周期一般为1-2年。
(2)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重点工作奖励项目,用于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开展的奖励。
(3)市政府批准的即时表彰奖励,用于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奖励。
上述市人民政府奖励项目总数控制在12项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