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依据
《村委会组织法》,加快推进地方法规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法规和制度体系。省里已于2010年底启动了《吉林省实施
<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
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工作,力争2012年前重新颁布实施,用于指导全省村民自治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
《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及时制定或修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保障农民群众依法依章办理自己的事情。要结合当前农村工作实际,对村务公开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更方便于群众监督。要建立以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促进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要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确保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要依据
《村委会组织法》对现行的法规制度进行检查清理。凡是与
《村委会组织法》精神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丰富;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修改或废止。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及时归纳、总结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固定为法规。
四、继续深化农村基层民主实践,推动全省村民自治工作深入发展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大胆创新农村民主形式,丰富民主内容,拓展民主渠道,全面提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