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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民政厅等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吉民发〔201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民政局、司法局、法制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民发〔2010〕162号)要求和全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推进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工作,推动全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总结了我国10多年来开展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着力解决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我们党带领亿万农民群众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宣传和贯彻好《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法保障广大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实践活动,加快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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