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三)适度放宽法人股东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经依法批准,允许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具备出资条件的优秀省外企业,来我省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其他法人股东的地域限制。
(四)鼓励经营良好、内部管理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上述要求。
三、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
(一)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程序申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自1亿元开始,每增加5000万元,可申请增设1家分支机构,但最多不超过3家。已设立2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注册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对分支机构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情况下,可申请在本市其他区范围内设立第3家分支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督、管理,设区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我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以后年度的分类评级中连续2个年度未能达到一级,或者有任一年度评级结果为五级的,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按相应程序撤销该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并做好善后有关事宜。
四、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一)适度放宽融资比例。对省政府确定的金融创新试点县中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更好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二)探索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金融创新试点县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定向借款、在本县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探索新型融资方式。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股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数量不得超过3个,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年内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倍;创新融资方案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设区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其实施情况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季度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融资的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