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完善县域金融体系、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
(一)按照“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等业务,参照金融企业执行。
(二)各级工商、房管等相关单位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以及担保抵(质)押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有关要求,对专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抵质押登记等方面参照银行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二、逐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
(一)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地位和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