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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
(合政办〔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将全市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纳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招标,3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自行组织招标;其中,巢湖市、庐江县暂按500万元额度执行,过渡期2年,过渡期满其招标采购机构、人员、场所、设备、制度完善后,按3000万元额度执行。

  二、按照《合肥市2012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达到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限额的各区、开发区政府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统一组织招标。限额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由各区、开发区自行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统一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其所属招标采购机构统一受理并确定项目需求后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项目实施前,业主单位应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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