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管理协议
教育培训机构与开户银行,应依据本《规定》协商签订《管理协议》(《管理协议》指导性格式文本另行发布)。签订的《管理协议》应在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开户银行上海分行(总行)备案。
《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和学杂费专用账户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四)学杂费缴存办法和资金用途;
(五)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其相关流程;
(六)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
(七)办学风险警戒通报事宜;
(八)诚信承诺;
(九)签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专用账户的学杂费存款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法人资产和办学经费,教育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学杂费存款资金和利息收益,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应当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按月如实向开户银行提供本机构学杂费收取情况和完税证明材料。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应及时全额缴存专用账户,依法规范和加强学杂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杂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培训机构发生办学资金风险时,应根据开户银行“风险警戒通报”情况,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调整改进办学行为;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30日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
第九条 开户银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开户银行应依法保障教育培训机构能够规范便捷地使用学杂费存款,保障学杂费存款资金安全。
开户银行应协同教育培训机构,按本《规定》和《管理协议》确定的用途划拨和支付学杂费存款资金;向教育培训机构定期通报学杂费存款收缴和使用情况,提出做好学杂费资金管理有关建议。
开户银行依据有关法规和《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实施管理和服务。当教育培训机构“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办学所需经费时,应及时向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送“风险警戒通报”,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稳妥处置办学风险。
第十条 办学风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