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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地税局和财税分局,相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建立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至各单位。请转发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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