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持浙商制造业分离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对符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二、三产分离的服务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服务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支持浙商从事生态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以下资料,即报即备,一年一备。
1、备案登记表;
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