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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对符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等的认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三)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连锁经营超市企业应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一年一备:

  1、备案登记表;

  2、动漫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

  八、支持浙商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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