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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三)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四、支持浙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文件复印件;

  (三)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资料。

  五、支持浙商发展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符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中物流企业的定义、最近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四个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省地税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在一至三年内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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