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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经认定的技术合同;

  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

  三、支持浙商人才引进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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