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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加计扣除。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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