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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发〔2012〕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浙财预[2011]41号),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支持浙商总部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和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集团总部出具的本集团公司情况说明材料

  (三)企业集团总部的工商登记复印件

  二、支持浙商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资格有效期三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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