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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决定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决定的若干意见
(浙地税发〔2012〕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通过的《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重要战略部署,对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在注重文化自立、增强文化自觉、提升文化自信、坚持文化自省、推进文化自强的实践中,不失时机地推动浙江从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迈进。《决定》明确了文化强省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作出了构筑浙江未来新优势、推动浙江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战略选择,切实担负起为文化强国建设先行探索的重大责任。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以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以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的作风,认真抓好省委《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把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摆在全盘工作的突出位置,并与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发挥地税职能作用,着力增强先进文化的凝聚力、公共文化的服务力、文化产业的竞争力、文化发展的创新力、区域文化的影响力和文化人才队伍的支撑力,促进文化强省建设。

  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均衡文化公共服务

  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建设文化强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加强文化事业费征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促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增加公共文化资源配送,提升文化服务人才素质,提高文化公共服务均衡性。

  1、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促进文化事业建设费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为文化事业发展提供财力支撑,有效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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