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示范点建设活动。结合中药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传统中药品牌、中药老字号的保护和文化内涵的宣传。继续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和抢救保护工作。
4、实施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本市中医药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体系,研究制定加强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将与中医药相关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方法向企业转移,维护各方利益,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合作联盟,推动中医药相关成果的产业化。
(九)推动中医药国际合作与交流
1、促进合作交流,发展中医药国际教育。加强中医药科技、教育和医疗的对外合作交流,推进各项中医药国际合作项目。依托本市中医药高等教育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培训中心,扩大国际教育规模,包括招收长期境外本科和研究生、短期培训和进修生,以及交流生等。
2、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交流基地建设。以项目为主体,进一步加强本市的两个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合作中心、两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办好各类中医药国际学术性会议,初步形成国内外传统医药学术交流重要基地。
3、积极发展中医涉外医疗保健服务。在原有基础上,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设可以为境外人士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中医诊疗和康复中心,以拓展对外中医药服务贸易业务,为提高上海城市国际竞争力作出贡献。
(十)振兴和发展中医药产业
1、扶持中药产业发展。制定上海中药产业振兴计划,实现中药产业发展率先突破。探索中医中药协调管理、联动发展的新机制。以企业为主体,整合优势资源,大力发展现代中药。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中药品种。以现有沪产中成药为基础,加大对年销售亿元以上品种的支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临床有效的其他沪产中成药品种。实现10个中成药单一品种年销售额超过亿元的目标。2015年全市中药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新产品销售产值年均增长30%。
3、推进中药饮片管理工作。以提高中药饮片质量为核心,完善中药饮片生产加工、市场准入、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为中医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提供可靠保障。完善中药饮片的价格形成机制。
4、支持企业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按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参与中医医疗机构医药分开以及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探索性研究。
5、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发展健康服务产业。力争在中医药诊疗设备、营销物流、高端医疗、养生保健、文化、旅游等领域取得突破,形成新的增长点。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中医药发展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在现已建立的由市政府领导负责、本市有关委办局参加的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领导小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专家的作用。各相关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本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构建市、区两级中医药工作管理体制
在已成立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本市中医药全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增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履行本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管理工作。市、区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
(三)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投入支持政策,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在加大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同时,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特点向中医药事业倾斜,中医药事业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卫生事业经费。进一步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扶持中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根据国家医改政策,政府对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配置标准的大型设备,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管理,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资金。
按市、区分级管理原则,落实本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所需专项经费。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与政策扶持
修订《
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并制定实施细则,保障本市发展中医药事业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有序、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