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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国家统一所有,实行财政综合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监督尚未与党政机关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和办理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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