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范围包括:
(一)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如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遇到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三)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四)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第六条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和临时救助资金状况,以解决困难家庭临时基本生活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适当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为500-3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投入力度的逐步加大,可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每个家庭每年度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第七条 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
(五)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
(六)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