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城区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娄政通〔2010〕10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整体形象,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娄底城区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娄底中心城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范围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的违法建筑。
二、整治时间:2010年1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
三、任何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在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10日内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依法组织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阻碍依法拆除、殴打工作人员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及其参与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