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筹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旅游资源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娄底市旅游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的决定》(娄常发〔2008〕8号),确保全市旅游资源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吸引旅游者,并由此产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其他因素,分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具体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二)县级以上森林公园;
(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
(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古村落;
(五)县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技普及教育基地;
(六)境内资水河段及支流、孙水河、涟水河、涓水河、湄水河等水域和沿河风光带;
(七)县级以上部门所辖水库及周边环境;
(八)城市公园;
(九)世界锑都--锡矿山、十里钢城-涟钢等工业景观;
(十)梅山武术、傩戏、梅山山歌、珠梅抬等民俗风情;
(十一)三合汤等富有地方特色的美味佳肴;
(十二)其他未开发、待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第四条 我市旅游资源的重点保护区域为:曾国藩故里、紫鹊界梯田、湄江、龙山、梅山龙宫、大熊山、水府庙、仙女寨、洪家山、波月洞、大乘山、雷峰山、九峰山及孙水、涟水沿河风光带等旅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