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娄政通〔2011〕1号)
为有效遏制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级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车辆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车辆认定为超限超载,严禁上路行驶:
(一)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
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在公路及其桥梁上超限行驶的,应在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凡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自觉接受超限超载检测。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应自行卸载并缴纳公路补偿费;拒不自行卸载的,予以强制卸载并罚款,所卸载货物超过规定保管期限且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变卖,变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财政。对整车运送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运输途中暂不实施强制卸载,由执法人员登记并通报车辆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严格扣分处罚。
三、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一经发现,依法扣留并强制恢复原状,同时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车辆装载源头监管。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沙石场、煤坪等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经营。货源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配载货物。公安交警、公路路政要加强源头劝返工作,坚决阻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厂矿、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