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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无论是调整变动的部门还是保留的部门,均按新的要求重新制定“三定”规定。
  (一)职责的确定。部门职责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要依法依规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凡与省政府对应设置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原则上大体对应,以利工作衔接,减少矛盾;二是省政府无对应部门的,以部门原“三定”规定主要职责为基础;三是部门职责调整,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依据。其他部门规章和领导讲话,不作为主要职责的依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也不列入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的核定。在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数,精干设置内设机构。部门编制在6名以下(含6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编制在7名以上的,根据职能配置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且内设机构编制数不得少于2名,业务科室应占科室总数的60%以上。保留的部门,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优化。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内设机构要有机整合、适当精简。内设机构名称应体现承担的主要职责,其称谓一般为科、室。正处级、副处级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正科级、副科级。
  部门承担了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的,不单独设置内设机构,可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三)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不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保留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保持稳定。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各单位原有人员编制相应予以整合。部门间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的,其人员编制核定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办理,即划转职能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
  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现状,后勤服务人员管理仍按益办发〔2008〕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部门正副职一般为2-4名,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机关编制较多的部门可增加1名副职,但最多不得超过1正4副。纪检、工会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部门原已设“三总师”的暂予保留,但不再新设。市政府不配备助理,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副秘书长兼任。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批准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的外,其他政府部门一律不实行党政领导分设。合并新组建的部门超职数配备的干部,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过渡到规定的职数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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