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述调整,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2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2个。具体机构设置详见附表。
(五)规范机构设置
进一步清理规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设置,通过职能整合与机构调整、归并等方式,逐步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并入行政机关或将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交由行政机关承担。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今后不再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严格控制新设议事协调机构,凡工作可以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或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要严格审批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六)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市、县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逐步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强化市政府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职能,减少对县(市)具体事务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加县域经济发展功能。
进一步理顺市、区县市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规定,确保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不突破限额、行政编制不突破总量。根据部门职能的调整变化,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结构。按照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总体方案,通过严管源头、规范程序、动态调控、畅通出口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力争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目标。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今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未达退休年龄不得提前离岗、退养;超编单位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全部用于消化超编人员,在行政编制出现空缺前不得新招录(调入)公务员;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单位,在规定职数出现空缺前,不得新配备领导和非领导职务干部;领导干部由实职改为非领导职务,严格按照《
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