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建质安〔2012〕283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按照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文件要求,建设部决定5月上旬对天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市建交委决定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依据
依据《
建筑法》、《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建设施工21条禁令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建筑市场行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