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管理的通知
各家政培训机构,各自主培训家政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家政服务人员培训质量,用好家政服务培训补助资金,维护家政服务人员及培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2]119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就2012年加强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培训行为。各培训机构、自主培训家政企业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添置必须的教学设施设备,本着实效、实用、灵活、规范的原则开展培训活动。各单位应根据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培训计划。培训范围限定男性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集中培训不少于80学时(其中理论知识培训24学时、专项技能培训56学时),自学不少于70学时,总学时不少于150学时;培训教材应采用正规出版社发行的教材,各课程需由讲师以上职称专业人士担任授课教师(专职或兼职)。要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基本理论知识,加大实际操作和实习的力度。
二、加大考核力度,实行事先备案制。各单位要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核纪律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各单位应于培训班开班前,事先将培训班资料到市商务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1、培训计划,应包括目的与任务、培训对象与人数、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内容与学时数、考核与结业、专题讲授要点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2、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班开班备案表(见附表1);3、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班学员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
学习结束后,需进行考核,考核由各单位进行,其中基础理论部分占25%,专业技能部分占75%。各单位应于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情况及结果到市商务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1、家政服务人员培训资料情况表(见附表3);2、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合格学员情况表(见附表4);3、培训工作总结;4、如培训合格家政人员是下岗工人需提供原单位下岗证明、失业人员需提供就失业证复印件、农民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