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标准》试点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2〕7号)
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学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公共服务单位推行服务标准化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61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更好地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市教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在全面梳理研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标准(1.1版)》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领导和专家的意见,已通过市纠风办、市质量监督局的审核。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主要内容包含服务质量标准、服务公开标准、服务效能标准、服务模式标准、服务管理标准、服务监督标准、服务形象标准、服务评价标准、服务创建标准和服务基础标准十个大类70个分类,覆盖了义务教育学校各部门、岗位和环节的所有人员和要素。该《标准》文本另行下发。
推行服务标准化工作,涉及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提高办学质量、服务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2011年至2012年度,首先在全市161所义务教育学校中进行试点。参加试点的学校要通过认真学习,熟知《标准》内容,理解《标准》要求,提高标准意识,切实将服务标准逐条逐项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点位和每一个工作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