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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体育强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9、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彩票管理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切实加强对各类体育经营活动,特别是游泳等危险性大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能独立开展体育市场稽查执法,确保体育经营活动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10、拥有体育类省级名牌企业和省级运动休闲示范基地。(加分项目)
  (七)其他指标(50分)
  1、市体育部门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行风建设,确保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必达标准)
  2、有市级体育科研机构、有专兼职科研人员及仪器设备,推动体育科学化进程,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成立市级体育科学学会,每年开展体育学术交流活动两次以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在全民健身日和平时对体育工作和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在各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县级以上媒体发表相关宣传报道100篇以上。各市应自办或联办有集中报道当地体育工作的体育宣传舆论阵地。编印发行相关的体育文献资料或书籍。
  4、注重开展体育交流活动,市、县(市、区)每年开展国际、国内(省、市)体育交流活动20次以上。
  5、按照建设“数字浙江”的要求,建立、完善体育统计基础数据库和技术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建立市、县(市、区)级的专门体育网站,并不断进行技术更新,实现与省体育局信息共享。
  二、评定办法
  (一)省级体育强市在设区市中评选。从2012年开始进行体育强市创建工作。体育强市评选必须提前一年进行预申报,次年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时间从2012年至检查考核当年。
  (二)体育强市的评选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向省体育局上报近年来体育工作总结和申报表;省体育局对上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组成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合格者命名为“浙江省体育强市”。
  (三)总分达到950分的市作为体育强市参评单位。
  (四)体育强市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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