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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体育强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7、本市有80%以上的县(市、区)成为省级体育强县(市、区);70%以上的镇(乡)成为省级体育强镇(乡);50%以上的城市街道和社区成为省级城市体育先进街道、先进社区。
  8、建有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并有3所以上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所属县(市、区)建有国民体质监测站,乡镇建有国民体质监测点,并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各级专(兼)职国民体质监测人员。配合国家和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制订或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9、80%以上镇乡(街道)建有文体站(体育指导站),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村(居)配有体育辅导站,并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体育场地建设指标(260分)
  1、市本级建有体育中心(含2万人座位以上的400米塑胶跑道田径场、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一个(学校除外);健身中心(2500平方米以上,有5个以上的活动项目)或1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公园一个;标准游泳池和游泳馆各一个。有举办国际、国内体育特色项目重大活动和展示的场地设施。
  2、所辖县(市)80%以上要有一个以上的体育馆(1500座以上)、有看台的400米塑胶跑道田径场、短池游泳馆或至少室外标准游泳池,场馆设施具备承办省单项比赛的要求(以上场馆设施可用具备承接国家级单项比赛或活动的特色设施代替)。
  3、市、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中心(必达标准),积极推进省级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和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创建工作(按建成数量相应加分)。
  4、辖区内镇乡(街道)本级建有文体活动中心,行政村(社区)建有健身点。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有保证体育教学、训练的场地设施。30%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50人以上)有体育活动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5、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规划体育用地、配备健身场地设施。
  6、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7、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政府应制定相关制度,使100%的公共体育设施、70%的学校体育设施以不同形式向社会开放。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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