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年人均体育经费达到20元以上。
4、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的各项体育法律法规,市体育部门每年对所属各县(市、区)进行一次体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有立法权的市应根据本市体育发展需求进行体育立法;无立法权的市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体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
(二)体育管理指标(120分)
1、市本级设置体育行政部门,行使领导、监督、管理、协调全市体育工作的职能。体育行政部门设有群体、训竞、法规、产业等处室,有处室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职责;所辖县(市、区)设置体育部门(不单设体育部门的应设立体育科)领导管理当地体育工作。
2、依法推进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成立体育行政执法专职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对体育市场、体育竞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的管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当年案件办结率为100%,相关档案齐全。
3、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全民健身领导小组、体育总会。
4、市领导牵头,体育、教育、人事和财政四部门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体教结合”工作会议。建有完善规范的市、县级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将体校发展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竞赛组织管理
(1)加强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未出现1例重大赛风赛纪和兴奋剂违法案件。
(2)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未出现违规审批事件。
(3)严格执行《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按照权限与程序进行赛事审批和申报。
(4)确保各项赛事安全、有序。
6、体育社团管理
(1)重视体育社团工作,市、县体育总会实现办公地点、人员、经费 “三落实”,60%以上的体育总会成为省级先进体育总会,积极创建省级先进体育社团(加分)。
(2)各类体育社团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帮助。
(3)依法加强对各类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规范相关业务活动的开展。